近期,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实了几起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典型案例,目前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案例一职工王某某以丈夫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为由申请提取公积金,并伪造其医院就医及住院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询问病情及住院情况时,该职工回答含糊其辞,且提供的资料所盖公章模糊不清,经过对提取材料的反复甄别,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查证。随后,工作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并证实王某某所提供的病例、住院结算单均系伪造。
鉴于王某某利用全套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情节较为严重,中心已将该案移交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处理,并将其录入黑名单。
案例二职工孙某某、孔某通过伪造虚假夫妻关系,绑定了“汪某某”名下住房商业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公积金。
工作人员在通过大数据比对时,发现“汪某某”名下住房商业贷款情况属实,但孙某某、孔某两人与“汪某某”均不是夫妻关系,所提供的结婚证系伪造。
目前,此案正在依法依规处理中。
温馨提示
目前社会上个别不法中介机构通过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协助他人“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并收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职工的经济损失。因此,借此机会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切不可轻信骗提小广告和提供虚假资料的非法中介,利用非法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导致损害自身利益。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当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反映。
伪造材料危害大,小心上当,防止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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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查实,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对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对骗提形成事实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取消当事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10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在期限内仍不退还或未全额退款的,将永久停止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依法追回所提款额,同时实施信用惩戒。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身份属于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扬州市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分类和认定
个人一般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为初次,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轻微的:
1、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出具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者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4、市公积金中心认为依法依规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第七条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有第七条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4、市公积金中心认为依法依规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惩戒
个人一般失信行为,除将失信行为信息与扬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外,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1、列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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