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扬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扬住房发〔〕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单位):
为适应社会发展,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区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各区主导、多方支持”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幢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且签订加装电梯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
二、实施主体
本单元全体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代理人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电梯安装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代理人。
本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置电梯的住宅。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可以根据楼层、户型面积等因素共同协商费用分摊比例,政府适当予以补贴。
对市区范围内五层及以上的多层、多产权普通住宅加装电梯,按照五层16万元、六层18万元、七层及以上2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有本套住宅产权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分摊费用,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该户应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金额。
加装电梯涉及的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广电、燃气、路灯等管线和设施设备迁移所需费用,各管线单位按施工成本价格收取。
四、实施程序
(一)加装电梯申请
1、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加装电梯申请。
2、申请人(代理人)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住宅楼本单元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本单元房屋结构安全证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含管线迁移改造方案)。
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代理人)应与相邻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申请人应当签订加装电梯书面协议,明确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装电梯方案和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相关工程费用的预算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保(电梯使用人、物业服务单位、电梯维保公司)三方管理委托协议及相关费用分摊约定,以及政府补贴资金分摊方案(含申请人共同确认的政府补贴资金拨付账户)等内容。“物业服务单位”指本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街道(乡镇)基本物业服务中心。
以上协议方案内容应由本单元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楼幢的所有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10天。
(二)加装电梯备案
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在街道(乡镇)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根据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街道(乡镇)不予盖章备案。
申请人(代理人)持街道(乡镇)的盖章备案申请,到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房管部门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资料。
(三)联合会审
广陵、邗江、江都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各区国土、房管、规划、建设、质监、消防、园林等行政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广电、燃气、路灯等管线单位,经实地查勘,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会审,出具联合会审意见表,并加盖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会审专用公章。
生态科技新城范围内的,在广陵区办理;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在邗江区办理。
(四)工程施工
1、申请人(代理人)应凭加盖公章的联合会审意见表,申请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2、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广电、燃气、路灯等管线和设施设备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同步施工。
(五)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代理人)应在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监管下,组织相关质监、工程质量、设计、施工、监理、物业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电梯维保单位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并报所在街道(乡镇)备案。
2、使用登记。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到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3、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加装电梯各类相关协议等资料和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和物业服务单位。
(六)资金补贴
申请人持本单元电梯使用登记证,可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政府资金补贴。
自收到相关政府资金补贴申请20个工作日内,各区财政应先行全额垫付和发放政府补贴资金到申请人共同确认的政府补贴资金拨付账户。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年底前统一结算。
五、相关部门职责
市房管部门牵头市规划、建设、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管线单位,负责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明确办理加装电梯手续所需要件、流程、规划设计导则,以及申请人加装电梯书面协议和公示范本,由市房管部门汇总编制相关《加装电梯指导手册》。
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完善各部门联合会审制度,监督和指导加装电梯工作的会审办理;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以及政府补贴资金拨付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六、其它事项
(一)本单元加装的电梯及井道等设施设备,按申请人约定共同使用。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计入该住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办理不动产证。
(二)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四)电梯使用人是加装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履行电梯运行维保三方管理委托协议,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七、相关责任
(一)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相关代理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含化工园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规划局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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