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鼓励举报、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了扬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扬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有关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程、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对本局在全市范围内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各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其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各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发放也可以由市应急局实施。
第三条
举报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前安全监管部门尚未发现,后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先行给予元的奖励,经调查后实施了行政处罚,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元至元;举报安全生产较重违法行为的,奖励元至0元;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行政处罚金额的15%,最低奖励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元。(具体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见附件)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10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1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30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具体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见附件)
(三)以上奖励金额含先行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位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上限。
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应急(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由查实举报案件的应急(安全监管)部门或市应急局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不属于应急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向应急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举报前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市应急局在接报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局24小时受理举报。举报;举报信箱:
yangzhou.gov.cn;信函举报地点:扬州市文昌中路号3号楼扬州市应急管理局,邮编:222。第七条
市应急局接到举报后,根据应急管理部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匿名举报除外)、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三)举报人应客观真实地举报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查实的举报,由市应急局集中进行奖励。应急(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录音电话与举报人(或举报人留下的联络方式)联系,通知奖励的发放方式。举报人需持有效证件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或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由市应急局转账支付(经举报人说明原因,并经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领奖期限适当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条
市应急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开。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支,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将依法依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查处:
(一)发奖人员未留存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支付凭据的;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其工作中获得的违法行为信息,授意他人举报,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受理举报人员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扬安监〔〕70号)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序号
类别
举报内容
奖励标准
一
一般违法行为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粘贴、栓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化学品不符或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
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元
二
较重违法行为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
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生命安全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4、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5、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的;
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7、企业未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的;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0元
三
重大违法行为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4、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
5、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奖励行政处罚金额的15%,最低奖励元
四
事故举报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3万元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4-10万元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5-15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6-30万元
五
其他
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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