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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至爱慈善义工协会章程

扬州市至爱慈善义工协会章程

(年10月2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年2月26日第二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扬州市至爱慈善义工协会(英文:YangzhouZhiaiCharityVolunteersAssociation,简称:YZCV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热心从事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的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为老、助残、帮困等领域的公益慈善志愿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扬州市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梅岭东路5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针对福利院孤寡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健康保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公益慈善志愿服务;

(二)开展针对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儿童为主的公益慈善志愿服务;

(三)针对困难群体开展物质、精神帮扶,倡导全社会关爱环境、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开展至爱公益讲堂、技能传授、爱心接力等系列慈善志愿服务。

(四)为归侨、侨眷中的困难群体进行物质及精神帮扶,为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创新提供咨询、培训,为各类侨资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及信息支持。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三)能积极参与团体活动;

(四)热爱公益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占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但不少于50人。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8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节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必须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及实施细则,确保其工作规范开展。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

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10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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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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