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办法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参保的对象
具有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内常住户籍,年龄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相关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但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具有正式工作的人员;
3、已经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州府发[]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
4、已经在邗江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已经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5、已经按照《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扬府发[]号)及其贯彻细则和修改后扩大到60周岁已领取养老补贴且补贴标准超过现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的人员;
6、已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并按月享受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
7、已按国家规定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
三、参保的具体办法
1、景区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的对象,由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填报《景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一),选择参保缴费档次,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张(正反面复印);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属于景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还需提供《扬州市市区居民民最低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景区重度残疾人对象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村(社区)初审签章后,送乡(街办)劳动保障所审核签章,由乡(街办)劳动保障所集中报送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制作《景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3、参保人员持《景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和景区财政审计局共同指定的银行,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应当每年缴费一次。
四、城乡居保的缴费档次
根据市政府《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49号)第十二条规定,景区城乡居保个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设定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7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对于被列入景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并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的困难群体,由景区管委会为其代缴最低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的50%,剩余50%由本人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1、景区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每年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到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和景区财政审计局共同指定的银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纳入景区财政城乡居保基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值增值。
2、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为建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档案。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2)市和景区两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
(3)其他收入及利息。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及时结息。
4、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转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
6、参保人员改参城镇职工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本保险应予停保,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本息可冲抵或转入新险种的个人缴费部分,剩余部分资金可退还本人。
7、参保人员有权向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参保人员同时具备年满60周岁、足额缴费的条件,经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审核后,制作《景区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证》,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
2、本操作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景区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景区城乡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表二),经村(社区)初审签章后,送乡(街办)劳动保障所审核签章,由乡(街办)劳动保障所集中报送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办理核发登记手续,制作《景区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证》,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未缴费而直接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其符合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条件的子女需按规定参保缴费。
3、本操作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并由本人到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景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表三),参保人员持《景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景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到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和景区财政审计局共同指定的银行缴纳。
4、本操作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本操作办法实施后,到达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保缴费的,按规定不得享受基础养老金。
6、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景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按扬州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为每人每月9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景区财政支出。今后根据省、市政府调整政策,景区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
7、景区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号)文件执行。本操作办法实施时,新转保人员已年满60周岁,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参保但未达到享受城保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直至享受到城保养老金待遇时为止。
8、本操作办法实施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符合《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扬府发[]号)及其贯彻细则和修改后扩大到60周岁已在景区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原范围和原人员享受养老补贴,不重复享受基础养老金。根据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审核,符合条件人员养老补贴标准高于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仍按原标准、原渠道发放;养老补贴标准低于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的人员,纳入景区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按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发放。
9、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10、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注销领取养老相关待遇的关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死亡而冒领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的,冒领人应主动退回。否则,将依法追回,由冒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组织实施
1、景区管委会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景区财政审计局、社保处、景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各乡(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景区城乡居保制度,实现全覆盖。
2、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是景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建立和完善景区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景区城乡居保的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项工作,并建立健全景区城乡居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控制等制度。每年按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以及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3、景区财政部门建立城乡居保基金专户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4、景区民政、残联、人口和计生等部门要配合做好贫困家庭、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的参保工作,落实好扶助政策。
5、景区公安部门要负责组织提供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确定户籍性质。
6、景区统计部门要按城乡居民规定的口径提供统计数据。
7、景区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
8、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保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
八、附则
1、本办法由景区管委会社会保障处和市人社局景区办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年7月1日实施。
图文来源:百度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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