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利好!扬州发布公积金新政!
新政明确提出:扬州将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同时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
4月10日起就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调整。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转移政策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缴存审核。代理机构为代缴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委托书。
解读按照《扬州市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扬金管﹝﹞25号文件)及《关于新市民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扬金管-41号)的有关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人可申请个人缴存和使用公积金,不能通过通过代理机构或中介机构虚构劳动关系缴存并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职工在我市重新就业,申请将异地缴存账户转入的,也应当符合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条件。
(三)职工调动工作的,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解读政策调整前,扬州对公积金异地转出和转入,没有设定时间限制条件。现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46号)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的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中“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的有关规定,对“重新就业人员”和“工作调动人员”的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在政策上予以明确和区别。“重新就业”人员在异地开设账户稳定缴存满半年,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职工在我市重新就业,申请将异地缴存账户转入的,也应当符合在本市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条件。而“工作调动”人员在新缴存账号设立后,即可办理转移。
(四)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封存账户的管理,定期开展清理工作。职工退休或死亡后,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经职工或者继承人申请,可将账户余额用于冲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及时办理销户提取。
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封存账户的清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1.职工退休或死亡后,如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经职工或者继承人申请,可将账户余额用于冲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结清的,及时办理销户提取;
2.对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照扬州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申请以个人缴存者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3.职工缴存账户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有误或缺失的,应当及时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原单位(或托管单位)相关辅助证明材料至所辖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变更后,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一并办理销户提取。
4.职工有多个缴存账户的,应当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和合并手续,原则上只保留最近设立的缴存账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当一并核验或变更个人基础信息。办理上述业务后,如留存的封存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一并办理销户提取。职工办理转移、并户手续时,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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