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扬控发〔〕4号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做好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1、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暂停承办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活动。
2、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确需接待零星散客的,应对顾客进行问询提醒,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安排在空间较大的场所分批就餐并注意控制人员密度。
3、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积极做好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对于消费者取消订餐的,一律无条件退还订金。
4、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空气流通,每餐后开展餐饮经营场所日常清洁消毒。
5、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严禁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现场宰杀活禽,严格按照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进行制作加工,保证菜品烧熟煮透。
6、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组织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支持配合防控工作,暂停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活动。
7、对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扬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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