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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创业富民政策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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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扬州出台创业富民政策,涉及支持初创型企业注册、工商登记、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方面,给创业人员指引方向。

工商登记政策

(一)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备案等进行整合,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时,登记机关综合窗口将业务数据自动推送到国税、地税、质监、统计、人社、公安等部门,申请人可凭营业执照到上述部门办理业务。

(二)住所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①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②规范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条件,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③取消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不合理限制;④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

(三)电子化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名称查询自主申报系统、网上辅助系统、网上扫描系统、全程电子化系统等4种途径通过网络进行工商登记。推进名称网上登记,开放市场主体名称库自助查询,申请人不必预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核准,可在网上自主查重、起名,从而大大简化企业登记程序。

(四)先照后证。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定额标准为。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三)军人军属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自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项目税收政策。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创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其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费减免政策

(一)本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费、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1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资金补贴政策

(一)创业培训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且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毕业两年内大学生以及初始创业者参加政府认可的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二)初始创业补贴。对持《就业创业证》的初始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合格,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补贴元,用于创业者的租金、水电、网络等开业日常支出。

(三)带动就业补贴。对初始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给予元补贴。

(四)创业项目补贴。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通过项目征集、项目推介、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向市民免费推介创业项目。对经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优秀创业项目,按照实际发布数,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元/个。通过举办创业项目大赛,评选产生的一等奖项目补贴5万元/个,二等奖项目补贴2万元/个,三等奖项目补贴1万元/个。同一个创业项目只补贴一次,不重复享受。对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和带动就业效益,创业项目被评为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国家限制性行业初外)吸纳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给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扶持创业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后12个月内成功创业人员开展跟踪服务的基层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每服务一人给予元补贴。

(七)创业明星奖励。各县(市、区)申报、专家评审后进行公示,每年评选一批创业明星,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八)创业担保贷款。各类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取得有效证件后,均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经办银行最高额度不低于30万;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实际招用人员数量,按每人不超过12万,最高不超过万元发放。期限最长3年,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1年。

(九)创业孵化补贴。对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十)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服务机构用于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创业指导专家团队建设、创业政策宣传、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活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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