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市各功能区财政(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筹资缴费工作,推进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77号)、《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扬税发〔〕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筹资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
(二)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
(三)在扬州市域内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就业人员;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但不得重复参保。
二、参保方式
(一)普通城乡居民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就业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为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工作。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所属地学校沟通协调,优化参保缴费流程。年10-11月,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以学校为单位,将当年有效的在校学生参保登记信息按照新增险种方式传递给税务部门,险种有效期至次年8月31日。上述人员在当年8月31日前登记的以前年度参保信息自动失效。
三、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主要有四种:银行端查询缴费、税务窗口集中申报缴费、线上缴费和自助终端缴费。
(一)银行端查询缴费,指普通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持身份证(居住证)到经办银行网点窗口办理相关缴费手续;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后,持身份证(居住证)及社区、行政村出具的《扬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确认表》到经办银行网点窗口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二)税务窗口集中申报缴费,指集中代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单位向属地税务机关窗口办理汇总申报缴费。代办单位应按规定格式提供缴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费款所属期、缴费金额等明细信息。
(三)线上缴费,指缴费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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