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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对扬州市江都区持独生子女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4号)和《关于印发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启动年对扬州市江都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进行集中登记工作(已登记的不再重复登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1、持证退休企业职工

其本人于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在江都区社保中心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符合以上条件但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

2、城镇非从业人员。

年满60周岁(年12月31日前出生)、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登记时间

年6月1日至年7月31日。

三、登记地点

1、持证退休企业职工

登记地点为江都区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

现户籍在江都区范围内的持证退休职工,登记地点为本人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

现户籍在江都区以外地区的持证退休职工,并且在江都区没有住房的,可到江都区乐和社区居委会登记。

2、城镇非从业人员

本人户籍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四、登记要求及所需证件

1、持证退休企业职工

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户口簿》;②本人《居民身份证》;③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的有效证明,如在非户籍地登记的职工必须提供近期出具的户籍地村、镇两级盖章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⑤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

⑥《职工退休养老证》;⑦《退休职工未领取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证明》(样式附后)。

登记时应填写《扬州市江都区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2、城镇非从业人员

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户口簿》;②本人《居民身份证》;③结婚证;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有效证明;⑤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⑥城镇非从业居民证明。

登记时应填写《扬州市江都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证件遗失的,到原发证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由配偶、子女或亲友等代理登记的,需要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五、不予登记人员

1、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向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咨询办理。

2、部省属驻扬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不办理登记,如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省市要求自行发放。

3、在江都区以外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退休人员向参保地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

六、登记查询及咨询

退休职工登记后,由登记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公示后上报财政,于年底前落实发放,流程办理实时情况可向提交申请的村(社区)进行查询。

各地登记

江都区卫健委:

仙女镇卫计办: 

宜陵镇卫计办:

郭村镇卫计办:

丁沟镇卫计办:

大桥镇卫计办:

浦头镇卫计办:

吴桥镇卫计办:

邵伯镇卫计办:

丁伙镇卫计办:

樊川镇卫计办:

真武镇卫计办:

小纪镇卫计办:

武坚镇卫计办:

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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